律师解析:
1.执行期间
被执行人离婚,
债务处理分情况。
2.若为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不影响双方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可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用
共同财产及原配偶
个人财产偿债。
3.若为
个人债务,离婚时涉及被执行人的共同财产份额,法院可执行。
4.若被执行人借
离婚协议转移财产躲债,
债权人可
起诉撤销
财产分割约定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起
债务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
案件执行期间,小朱与妻子小丽办理了
离婚手续。申请执行人小胡认为该
债务是小朱和小丽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用
夫妻共同财产及小丽个人财产偿债;但小丽称此为小朱个人债务,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已合理分割,不应再被执行财产。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该债务经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小朱和小丽离婚,小丽对该债务也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小胡可追加小丽为被执行人,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及小丽个人财产
清偿债务。
2、若该债务为小朱个人债务,离婚时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及小朱份额的,法院可执行该部分份额。若小朱通过离婚协议不合理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小胡可
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相关财产分割约定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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