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同订立地点,有约定按约定。
2.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最后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是
合同成立地。
3.用信件、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在成立前签确认书,签确认书的地点为成立地。
4.
电子合同交付商品用快递,收货地是履行地;提供服务,服务提供地是履行地。
5.
合同履行地无约定或不明,付货币时接收方所在地是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是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方所在地是履行地。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一份
商品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
未约定订立地点。合同采用合同书形式,小朱先在A地签字,小李后在B地盖章。之后因合同履行问题
产生纠纷,双方对于合同订立地点存在争议,小朱认为是A地,小李认为是B地。另外,小胡与小丽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约定小胡向小丽提供服务,但未明确服务提供地,后来也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对于合同履行地双方各执一词。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在小朱与小李的合同中,小李最后在B地盖章,所以合同订立地点应为B地。
2、对于小胡与小丽通过互联网订立的电子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且未约定履行地点,按照规定,服务提供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确定小胡作为服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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