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一审未主张调整
违约金,指一审期间
当事人未以任何形式让法院或
仲裁机构调整约定的过高或过低违约金。
2.以下情形不属于未主张调整:
在一审中,通过书面
答辩状、
代理词等明确提出调整;庭审口头清晰表达诉求且记录在案;虽未直接提调整,但以无合同或法律依据抗辩,实质含调整意思。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违约方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后小朱违约,小李
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朱支付违约金。在一审期间,小朱既未通过书面答辩状、代理词等明确提出
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庭审中也未口头清晰表达调整诉求,且未以对方主张的违约金无合同或法律依据为由抗辩。小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如此高额违约金,但未采取有效方式主张调整。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小朱在一审未以任何符合规定的形式请求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属于一审未主张调整违约金的情形。
2、若小朱在一审中通过书面答辩状等明确提出、庭审口头清晰表达或进行合理延伸抗辩,就不属于一审未主张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但小朱均未做到,其诉求难以在一审中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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