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离婚后夫妻对公司事务的责任分情况而定。
若公司是共同经营,
公司债务通常为
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责任。
即便
离婚协议有
债务分担约定,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方承担全部债务。
2.若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负债,另一方不用担责。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
出资额为限担责,若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需
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原是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后两人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公司债务由小朱承担。然而,公司的债权人找到小丽,要求她偿还公司债务。小丽认为自己已与小朱离婚且协议约定债务由小朱承担,不应再承担责任。小朱则称公司部分债务是他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小丽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1、若该公司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即使离婚协议对债务分担有约定,此约定仅对小朱和小丽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这一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小丽承担全部债务。
2、若小朱能证明公司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债务是他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小丽无需承担责任。
3、因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存在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情形,股东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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