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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下达后公安是否需走程序

时间:2026.03.0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090人
律师解析:
1.公安收到不起诉决定后要走相关程序。
若案件由其移送,认为决定有误可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2.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立即释放,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要解除措施。
3.有被害人的,要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告知不服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起诉。
公安需依法完成后续程序,保障权益与规范。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一起盗窃案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该决定有错误,遂要求复议,但复议意见未被接受。同时,小朱在押且其部分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案件还有被害人小丽。此时,公安机关如何开展后续程序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且复议意见未被接受,其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2、对于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小朱,应当立即释放;对于小朱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解除相关措施。
3、公安机关需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小丽,并告知其如果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以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法律程序的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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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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