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时,股东通常以
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债务担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担责,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担责。
2.若股东滥用
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且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小朱
认缴出资50万,小李
认缴30万,小胡认缴20万。后来公司
经营不善破产,欠下大量债务。债权人发现小朱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小李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此时对于公司债务,股东们该如何承担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正常情形,小朱、小李和小胡分别以50万、30万和20万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
2、本案中,因小朱抽逃出资,他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小胡若无特殊情况,仍以20万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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