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追诉期说法不准确,
债权债务对应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过了,债权本身依旧有效。
2.诉讼时效指权利人法定期间不
行权,义务人获
抗辩权。
时效届满,
债务人能抗辩不履行义务,
债权人丧失
胜诉权,但债权不消灭。
3.债务人自愿履行后又以时效届满反悔,法院不支持。
4.债务人同意履行,如重新确认
债务、签
还款协议,时效重新算,债权人可依法主张债权。
案情回顾:小朱曾
借给小胡一笔钱,双方
未约定还款时间。多年过去,小朱才想起此事要求小胡还钱,小胡却以时间太久为由拒绝,称已过所谓“追诉期”不用还。小朱认为自己的债权应受保护,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中所谓“追诉期”表述错误,对应债权债务应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经过,债权本身仍然有效,只是小朱作为债权人若诉讼时效已届满,小胡可获得
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主张不履行义务。
2、若小胡自愿履行还款义务后,又以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反悔,法院不会支持。若小胡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重新确认债务、签订还款协议等,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小朱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债权。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