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房屋拍卖结束,
执行程序终结前,若觉得执行行为
违法,可提
执行异议。
2.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起六个月内,能基于实体权利提排除执行异议。
3.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不能提执行行为和标的异议。
若原判决、裁定有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知道权益受损六个月内,向原
执行法院起诉。
案情回顾:小朱的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拍卖结束后,小胡认为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提出执行异议。同时,小丽对该房屋这一执行标的也有异议并提出排除执行的要求。然而,此时小朱称执行程序已经终结,认为小胡和小丽不能再提出相关异议,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小胡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可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小丽若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日起六个月内,基于实体权利对被执行标的即该房屋,也可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
2、若执行程序已终结,小胡不能再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小丽也不能再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但如果小胡和小丽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执行法院提
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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