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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到期后,担保人担保是否自动解除

时间:2026.02.2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76人
律师解析:
1.担保到期,不意味担保自动解除。
2.若债权人担保人约定保证期间,到期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责任自动免除。
如一般保证起诉仲裁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未请求保证人担责。
3.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满起六个月,此期间未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免除。
4.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依法主张权利,担保人继续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小胡与小李约定了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在保证期间内,小李未对小朱提起诉讼,也未请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认为担保到期,担保责任应自动解除,而小李则觉得小胡仍需承担担保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了保证期间,到期后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责任自动免除。在本案中,小李作为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既未对债务人小朱提起诉讼,也未请求保证人小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小胡的保证责任应自动免除。
2、若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同样免除。但本案已约定保证期间,不适用此情况。且因小李未依法主张权利,小胡无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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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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