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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情形有什么

时间:2026.02.2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18人
律师解析: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能抵押,因产权不明,无法确定抵押人处分权,易引发纠纷
2.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如教育、医疗等,抵押会影响公共服务,不得抵押。
3.列入文物保护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有特殊价值,抵押有损坏风险,不可抵押。
4.已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物权将消灭,抵押价值不稳定,禁止抵押。
5.被依法限制处分权的房地产,不能抵押。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也在禁止范围内。

案情回顾:

小朱想以自己名下一处房产设立抵押向小李借款。然而,该房产正处于拆迁公告范围内,同时小胡称该房产权属存在争议,他也拥有部分产权。小李得知这些情况后,对能否接受该房产抵押产生疑问,与小朱产生分歧,争议焦点在于此房产是否能用于抵押借款。

案情分析:

1、此房产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其物权即将因拆迁而消灭,抵押价值不稳定,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设立抵押。
2、该房产权属存在争议,产权归属不明,无法确定小朱是否有权处分该房产,设立抵押会引发后续纠纷,所以也不符合抵押条件。因此,该房产不能用于抵押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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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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