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不能直接执行
被执行人儿女的财产,因为他们是独立民事主体,财产相互独立。
2.特殊情形下可执行:
被执行人
恶意转移财产到儿女名下逃避执行,法院
可撤销转移后执行;儿女为
债务担保,在
担保范围内可执行其财产;儿女与被执行人财产混同,查明后可执行混同部分。
3.执行需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审查并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等措施。
案情回顾:小朱因
债务纠纷被
债权人小丽
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小丽
债务。进入执行阶段后,小丽发现小朱名下并无财产,但小朱女儿小静名下却有一套房产。小丽认为小朱是恶意将财产转移至小静名下以逃避执行,遂向法院
申请执行小静名下的该套房产,双方就能否执行小静名下房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小朱与其女儿小静是独立民事主体,各自财产相互独立,不能直接执行小静的财产。
2、但如果小丽有
证据证明小朱恶意转移财产至小静名下以逃避执行,法院可依小丽的申请撤销该转移行为,之后再执行该房产。若小静为小朱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在其
担保责任范围内,也可执行小静的财产。若小静与小朱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可通过
诉讼程序查明后,执行混同部分财产。执行时需小丽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并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等
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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