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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不可把债权拿来转让

时间:2026.02.2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66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一般能转让债权,转让时只需通知债务人,不用其同意,没通知则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2.三类债权不能转让:
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等性质不能转让的;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
3.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获得相关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可向受让人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抗辩。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小李享有一笔债权。小朱与小胡商议后,决定将该债权转让给小胡,却未通知小李。小胡要求小李向自己履行债务,小李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此外,这笔债权是小朱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取得的,小李认为该债权不得转让。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小朱转让债权给小胡未通知小李,所以小胡对小李的履行请求,小李有权拒绝。
2、此债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小朱向小胡转让该债权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小胡不能基于此次转让取得该债权。
3、若该转让被认定符合条件,小胡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专属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同时小李接到通知后可向小胡主张对小朱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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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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