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股东
出资认缴期限能自己定,记在
公司章程里。
通常没有法定统一固定期限限制。
股东得按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出资。
没按时足额出资,要向公司补齐,还得给已按期出资的股东担责。
公司经营有
资不抵债等情况,
债权人可要求未到认缴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偿债。
股东得依约按时出资,躲开出资问题带来的法律风险和
纠纷。
案情回顾:小胡、小丽等人为某公司股东,公司章程约定了股东出资认缴期限。然而,经营中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情况,债权人要求未届认缴期限的小胡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小胡认为应按原约定履行,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2、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特殊情况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认缴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
公司债务的清偿。所以小胡应按债权人要求提前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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