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公司股东因失误致公司损失,可能需承担
赔偿责任,董监高身份股东违反规定致损或非董监高股东滥用权利致损时,公司可追究其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规定,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
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股东同时具备董监高身份,其失误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
赔偿。
即便股东并非董监高,若滥用
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也需依法担责。
公司可通过内部决议等程序
追究责任,若股东拒绝赔偿,公司可
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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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股东,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一次重要业务决策中,小朱因疏忽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导致公司遭受重大
经济损失。公司认为小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朱却认为这只是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应由他个人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公司决定追究小朱的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朱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失误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符合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2、若小朱拒绝赔偿,公司可通过内部决议等程序追究其责任,若仍无法解决,公司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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