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想证明自己不是实际
借款人,有这些办法。
先看
借款合同,签名不是自己签的,申请
笔迹鉴定。
梳理资金流向,钱没进自己账户,可作辅助
证据。
借款时自己的状况,像在外地有行程证明,说明没借款可能。
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里不知情或拒绝的内容,也能证明。
有
证人证实未参与借款事宜,也可当证据。
综合证据形成链来证明。
案情回顾:小胡被指认为实际借款人,他坚称自己并非实际借款人。小胡称借款合同签名非本人签署,且借款资金未进入自己账户,同时自己当时在外地有行程证明,还有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能体现其对借款不知情或明确拒绝,并有证人证实他未参与借款相关事宜,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借款合同签名经笔迹鉴定非小胡本人签署,可有力证明他非实际借款人。
2、资金流向未指向小胡账户,能作为辅助证据支持其主张。
3、小胡在外地的行程证明,可侧面表明其无借款可能。
4、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相关内容,具有一定证明力。
5、
证人证言若能证实小胡未参与借款事宜,也可作为证据。综合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助于证明小胡并非实际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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