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法律规定,若明知是特定
犯罪(如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其来源和性质,有以下行为的:
提供资金账户;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等;
通过转账等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资金汇往境外;
以其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来源性质。
要没收犯罪所得及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可并
处罚金或单处
罚金。
涉两万金额,一般判五年以下,还需结合其他案情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知晓小胡从事
毒品犯罪活动,小胡为掩饰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找到小朱帮忙。小朱为小胡提供了自己的资金账户,用于接收小胡毒品犯罪所得的两万元。后该行为被
司法机关发现,小朱和小胡被依法调查。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提供账户,没直接参与毒品犯罪,不应受到重罚。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构成犯罪。小朱明知小胡从事毒品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接收犯罪所得两万元,符合该
犯罪构成要件。
2、涉及金额两万元,通常在五年以下
量刑,但具体量刑还需结合案件其他情节综合判断。小朱虽未直接参与毒品犯罪,但为掩饰犯罪所得提供帮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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