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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超期限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怎么处理

时间:2026.02.07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156人
律师解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期限限制。
第三人因非自身原因未参诉,若能证明生效裁判文书有误损其权益,应在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文书的法院起诉
超期起诉通常不受理,这是为维护司法秩序与裁判效力。
不过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在障碍消除十日内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法院定。
所以超期后得看是否符合顺延条件,不然难正常启动此诉讼

案情回顾:

小胡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后发现生效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但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已超过六个月期限,小胡称是因不可抗力耽误期限,要求顺延期限,法院对此存在争议,不知是否应准许。

案情分析:

1、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严格期限规定,通常需自知道或应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2、超期限提起,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旨在维护司法秩序和裁判既判力。
3、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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