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行为人:
直接搞
侵权那事儿的个人、单位。
监护人:
小孩没
民事行为能力或受限,侵权了监护人担责。
用人单位:
员工工作中侵权,单位负责。
接受劳务方:
个人
劳务关系里,提供劳务方侵权,接受方担责。
网络服务提供者:
特定情况下,对用户侵权担责。
教育机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机构可能担责。
医疗机构:
医疗有错致患者损害,要担责。
建筑物管理人:
建筑物等脱落坠落伤人,不能证无过错就担责。
案情回顾:小胡在某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伤,小胡家长认为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教育机构则认为自身无过错不应担责,双方就责任归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需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要承担
侵权责任。
2、本案中,若教育机构无法举证自身无过错,那么就需对小胡的损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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