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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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公安机关一般被赋予了通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职责。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决策及其执行工作皆由公安部门全权负责处理,因此在期限届满之际,公安机关将对案情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解除取保候审的状态还是将其转变为其他强制性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策往往会由公安机构、人民检察机关或是人民法院做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往往意味着在启动取保候审程序时,必须获得上述三大机构之中对应的执法机关的审批签名方能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具有逮捕必要性但是由于身体状况严重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

在执行取保候审过程中,当事人需亲自签署相关文件。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1)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2)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3)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亦或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幼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在司法实践中,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法定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及其各自承担的职责分工,上述各个机关具有审批负担取保候审申请的法定权限。在通常情况下,在侦查程序的初期阶段,取保候审的决策权通常归属负责此项工作的公安机关;而进入检控阶段后,该权力则转移至检察院;至于审判环节,最终的决定权则归属于法院。

无需被告方的同意,犯罪嫌疑人在遭受刑事拘留或逮捕后,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倘若其满足相应的准许条件,则可得到批准。这是由于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其决定权归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共同行使。而派出所则作为具体的执行机构。在此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若经证实确实存在犯罪行为,仍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