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挂名股东情形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6.02.03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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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离婚后
挂名股东问题,实际
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
签合同,实际出资人出资享有权益,名义出资人登记。
有约定依约处理,无约定实际出资人可诉请变股东身份,要证明实际出资且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情同意。
想退出可协商
股权转让,不成可
起诉要求配合办手续,变更身份或实现
股权价值,还要防名义出资人擅自处分股权风险。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丽离婚后,涉及小胡作为挂名股东的问题。小胡与实际出资人小静约定,由小静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小胡名义进行公司登记。现双方对挂名股东事宜无明确约定,小静想变更股东身份,同时担心小胡擅自处分股权,引发一系列问题。
案情分析:1、若双方对挂名股东有约定,依约定处理。
2、若无约定,小静可向法院主张变更股东身份,但需证明其实际出资,且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晓其实际出资情况且同意其行使
股东权利。
3、若小静想退出,可与小胡协商股权转让事宜。协商不成,小静可
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胡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将其股东身份变更或实现股权价值,同时要防范小胡擅自处分股权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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