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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对土地是否具备继承权

时间:2026.02.01 标签: 征地拆迁 宅基地 阅读:1193人
律师解析:
1.土地分国有和集体两类。
国有土地归国家,不存在个人继承情况。
2.集体土地方面,未丧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女儿,在承包期内可延续承包父母土地,这不算传统继承。
3.宅基地上,身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女儿,在“一户一宅”且房屋未塌时,父母去世后可继续用宅基地并继承房屋。
女儿土地权益要结合土地性质和情况判断,关键看是否符合集体组织权益规定和法律政策。

案情回顾:

小胡和小丽是农村夫妻,他们拥有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和一处宅基地,其上建有房屋。小胡和小丽去世后,女儿小何面临土地权益的问题。小何一直在本村生活,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但小何的哥哥小许认为土地应由自己一人继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集体土地承包权,小何作为所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经营父母承包的土地。这并非继承,而是基于承包关系的延续,小何有权继续承包。
2、关于宅基地,小何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在“一户一宅”原则下,父母去世后房屋未坍塌,小何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并且房屋她可以继承。所以小许认为土地应由自己一人继承的观点不成立,小何对土地及房屋享有相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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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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