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定金合同自交
付定金时生效。
2.定金合同无固定
有效期,主要
担保主合同履行。
主合同履行完毕,定金合同使命完成。
3.主合同履行中一方违约,适用
定金罚则。
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回
定金;
收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4.主
合同终止、解除,定金合同失效。
如因
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主合同,定金合同不再具担保意义。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许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许购买一批货物,小朱需支付定金5000元,以
担保合同履行。小朱按约支付了定金。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许因自身原因无法交付货物,小朱要求小许双倍返还定金,小许却认为定金合同已过“有效期”,拒绝返还。
案情分析:1、定金合同是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小朱支付定金后,定金
合同生效。一般而言,定金合同无固定“有效期”概念,主要是担保主合同履行。
2、本案中,小许作为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
债务,应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而主合同未履行完毕,定金合同使命未完成,不存在所谓已过“有效期”的情况。若主合同因法定或约定情形终止、解除等,定金合同才会相应失去效力,但本案并不属于此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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