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解散分为两类:
自愿解散:
条件有营业期限到了或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况出现;
股东开会决定解散;
因合并或分立需解散。
程序是先成立
清算组,通知
债权人申报债权,接着清理财产、处理未了结事务、清缴税款、清理
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最后做清算报告,确认后
注销公司。
强制解散:
条件是被
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或法院应股东申请解散。
程序和自愿解散类似,由相关部门或法院主导清算。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
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小朱认为公司应按章程规定解散并进行清算,而小李觉得公司仍有发展潜力,不同意解散。小胡则摇摆不定。最终,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
解散公司。然而在清算过程中,对于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小朱主张由
董事组成,小李却认为应邀请外部专业人员加入,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此次公司解散属于自愿解散情形中的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是否解散,所以此次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是合法有效的。
2、在清算组组成方面,法律规定可由董事等组成,小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小李提出邀请外部专业人员加入,若经股东会
协商一致也可进行,但不能违反法律关于清算组组成的基本规定。后续应按照自愿解散程序,完成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财产、清缴税款等一系列事项,最终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
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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