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证券类案件
管辖法院情况复杂。
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责引发
诉讼,归其所在地中级法院管。
证券合同纠纷,没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不在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地不同,以实际履行地确定管辖,涉及多地法院。
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
民事赔偿案,由特定城市中级法院管辖,具体依实际和法律定。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丽因证券交易合同
产生纠纷,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A市,但实际履行地为B市,小胡住所地在C市,小丽住所地在D市。同时,小许因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引发诉讼,小静因虚假陈述引发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各方对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小胡与小丽的
合同纠纷,若合同有实际履行,以实际履行地B市为准确定管辖法院,可能涉及B市、被告住所地等法院管辖;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2、小许因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引发的诉讼,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小静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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