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
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的
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产生的债务,都算
共同债务。
离婚时先共同偿还,财产不够或分开的,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
2.夫妻一方
个人债务由负债方承担。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开销的债务,一般不是共同债务,但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
婚姻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用于投资开公司。后小朱和小丽感情破裂离婚。小胡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债务,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名义所借且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依据《
民法典》。若此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小朱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那么属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2、若该债务是小朱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如果小胡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小丽也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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