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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连带责任什么时候可以解除

时间:2026.01.2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29人
律师解析:
担保人连带责任可在这些情形解除:
1.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和担保人协商好后,可解除连带责任保证
2.主债务消灭。
像债务履行、抵销等使主债务没了,保证责任也没了。
3.保证期间届满。
债权人没在规定时间让保证人担责,保证人就不用担责了,通常是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
4.主合同有问题。
若双方串通骗保证,或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无需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10万元,小李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还款。小胡要求小李承担保证责任,小李却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原来,小朱和小胡曾串通欺骗小李提供保证。此外,小胡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月才要求小李担责。小胡则称已与小李协商一致不解除保证责任。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朱和小胡串通欺骗小李提供保证,符合此情形,小李可据此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小胡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月才要求小李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已过,小李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虽小胡称协商一致不解除保证责任,但前面两种情形已符合法定免责条件,小李仍可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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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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