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动产
担保物权优先顺序规则如下:
1.
留置权优先受偿。
若动产已设
抵押或
质押又
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
2.
抵押权按登记情况定顺序。
先登记优于后登记;
都登记按时间先后;
已登记优于未登记;
都未登记按债权比例。
3.抵押与质押并存,先设立的担保物权优先。
总体原则是法定优于约定,公示优于未公示,先设立优于后设立。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以自己的汽车设立抵押权并办理登记。之后小朱又向小胡借款,将该汽车出质给小胡。借款到期后,小朱
无力偿还小李和小胡的
债务。同时,因小朱未支付汽车维修费用,汽车被修理厂留置。小李、小胡和修理厂就该汽车的优先受偿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修理厂的留置权优先于小李的抵押权和小胡的质权。
2、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先设立的担保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担保物权受偿。小李的抵押权先设立且已登记,小胡的质权后设立,所以小李的抵押权优先于小胡的质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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