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打官司交通费补偿,要遵循“实际必需”原则,指
当事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就医、转院或参加
诉讼实际产生的费用。
2.需凭正式票据计算,且票据要和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不合理
票据法院可能不认可。
3.计算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车旅费标准,优先选公交、地铁,坐出租车要说明合理理由。
4.当事人要保存好票据,诉讼时向法院请求补偿并提交
证据,由法院定
补偿金额。
案情回顾:小朱因一起
民事纠纷打官司。在诉讼过程中,小朱向法院提出交通费补偿请求,并提交了一堆交通费用票据。然而,小李作为被告对这些票据提出异议,指出部分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不吻合,还有部分是乘坐出租车的票据却无合理理由说明。双方就交通费补偿金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打官司交通费补偿需遵循“实际必需”原则,是当事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或参加诉讼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小朱需证明其提交票据符合此原则。
2、交通费补偿通常以正式票据为依据,且票据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吻合。若票据存在不合理之处,法院可能不予认可小朱部分请求。
3、计算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乘坐交通工具通常应是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乘坐出租车等需有合理理由。小朱若无法说明乘坐出租车的理由,相应费用可能不获补偿。最终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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