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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盗窃金额35万元以上如何处罚

时间:2026.01.1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82人
律师解析:
1.按现行法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万至5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初次盗窃35万元以上就属此情形。
2.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会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初次犯罪量刑时可从轻。
司法机关量刑会综合全案情节,有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的,可能在法定刑从轻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系初犯,其实施盗窃行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达38万元。被盗方发现财物丢失后报警,警方经侦查将小朱抓获归案。小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对于小朱应受的刑罚处罚存在争议,被盗方认为应重判,而小朱希望能从轻处罚。

案情分析:

1、依据现行法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小朱盗窃金额38万元,属于此情形,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小朱系初次犯罪,在量刑时可作为从轻情节考量。同时,其具有自首、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司法机关量刑时会综合全案情节,可能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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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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