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挪用公款买理财产品,侵犯
公共财产所有权且违反财经制度,涉嫌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数额较大,或数额较大且超三个月未还,都构成此罪。
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买理财产品,侵犯单位资金
使用权和收益权,涉嫌
挪用资金罪。
数额较大、超三月未还,或未超三月但数额大且用于营利活动,均构成本罪。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小李是某企业的员工。小朱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单位的公款去购买理财产品。小李则挪用了所在企业的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两人的行为被单位发现后,引发了是否构成
犯罪的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违反了财经管理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即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也属于此列。因此,小朱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
2、小李作为企业员工,挪用本单位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侵犯了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三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同样构罪。所以,小李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