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常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与父母作为股东一般无需对
公司债务负
连带责任。
2.若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债,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3.股东
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担
补充赔偿责任。
4.股东为公司
债务担保,要承担相应
担保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丽和小静三人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债权人要求三人偿还债务,小朱认为自己作为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应
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指出,小朱曾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且小丽为公司债务提供了
担保,要求他们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若小朱、小丽和小静无特殊行为,通常无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然而,小朱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
股东抽逃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小朱应承担相应责任。
3、小丽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需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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