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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父母开办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6.01.18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487人
律师解析: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常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与父母作为股东一般无需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2.若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3.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补充赔偿责任
4.股东为公司债务担保,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小丽和小静三人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债权人要求三人偿还债务,小朱认为自己作为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指出,小朱曾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且小丽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要求他们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若小朱、小丽和小静无特殊行为,通常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然而,小朱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股东抽逃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小朱应承担相应责任。
3、小丽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需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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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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