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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债权属于不破产债权

时间:2026.01.17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223人
律师解析: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等费用,本是对违法处罚,用破产财产清偿会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所以不算破产债权
2.法院受理破产案后,债务人未付款项的滞纳金,像迟延利息、劳动保险金滞纳金,因带惩罚性也非破产债权。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不再计息,这样能维护债权人公平受偿权。
4.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支出费用,由债权人自担,不算破产债权。
5.破产企业股权、股票持有人的权利,在企业破产时无优先受偿性,不属于破产债权。

案情回顾:

小朱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在清算过程中,行政机关要求用破产财产支付对该公司的罚款,债权人小李主张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应由破产财产清偿,小胡则要求支付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同时,小丽参加破产程序支出了一定费用,也要求从破产财产中支付,小静作为公司股票持有人主张其股权上的权益优先受偿。这些主张引发了争议。

案情分析:

1、行政机关的罚款属于对破产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用破产财产清偿会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所以不应由破产财产清偿。
2、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带有惩罚性,不应在破产财产中清偿。
3、破产宣告后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停止计息可维护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不应清偿。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是自行负担的成本,不能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企业破产时其权益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不能优先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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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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