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认定恶意诉前
财产保全,主观上申请人是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明知道自己的请求没事实和法律依据,还
申请保全来损害他人利益。
2.客观方面有三点:
申请保全理由不成立;
保全对象错误,超范围查封无关财产;
保全后没依法
起诉或
仲裁,让他人财产长期受限。
3.若构成恶意保全,被申请人能要求申请人
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存在业务往来,小朱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在明知自己对小胡的债权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小朱申请保全了小胡名下的多处房产和车辆,其中部分财产与案件并无关联。且在保全后,小朱并未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使得小胡的财产长期处于受限状态,给小胡造成了
经济损失。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恶意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其赔偿损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主观上,小朱明知自身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仍申请保全,具有故意损害小胡利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2、客观方面,小朱申请保全的理由不成立,保全对象错误,保全了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且保全后未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符合恶意诉前财产保全的客观条件。因此,小朱构成恶意诉前财产保全,小胡有权要求小朱
赔偿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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