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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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股权或者其转让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夫妻股东公司财产不能独立应该规定由一方取得股权,另外一方的话是获得相关的现金方面的折算补偿,当然这种状况之下,如果双方能够关于这个公司当中所拥有的股权问题达成一致的话,就按照他们自由约定的来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