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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附件内容不同,该以哪一个为准

时间:2026.01.14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904人
律师解析:
1.合同有约定:
看合同有无对合同与附件效力优先顺序的约定,有约定就按约定来。
若约定附件效力优先,以附件内容为准;
约定合同效力优先,以合同内容为准。
2.合同无约定:
通常以合同主文为准,主文是交易整体框架约定,附件多是对主文条款细化补充。
不过,若能证明双方按附件实际履行,也可主张以附件为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商业合作合同,合同附有相关附件。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对合同条款和附件条款的适用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照合同主文执行,小李则主张附件效力优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遂引发纠纷

案情分析:

1、首先应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合同与附件效力优先顺序的约定。若有明确约定,就按约定执行。本案中若约定附件效力优先,则应以附件内容为准;若约定合同效力优先,则应以合同主文为准。
2、若合同未作相关约定,通常应以合同主文为准,因为合同主文是对交易整体的框架性约定,附件往往是对主文某些条款的细化或补充。不过,如果小李能证明双方实际履行行为遵循附件内容,也可主张以附件为准,通过实际履行行为来确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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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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