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人身伤害
诉讼用普通
诉讼时效,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期为三年,从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若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3.诉讼期最后六个月,因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4.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履行请求等情况会使时效中断,中断起重新计算。
案情回顾:小朱被小李打伤,身体多处受伤。小朱当时便知晓权利受损且明确义务人是小李。起初小朱未打算
起诉,在距离权利受损两年半时,小朱决定起诉小李,要求其承担
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然而,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小朱突发
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无法行使请求权。病愈后不久,小朱再次向小李提出
赔偿要求。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人身伤害诉讼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小朱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小李之日起计算。
2、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小朱因突发重大疾病住院这一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小朱病愈后向小李提出赔偿要求,此情形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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