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若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短于六十日,则按该法律规定执行。
2.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时,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相关方,延长期最多三十日。
3.通常
复议期限六十日,特殊延长期后最长九十日,此规定能保障复议效率,及时解决行政争议。
案情回顾:小胡对某行政机关的
处罚决定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了该申请。起初认为能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完成。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复议期限,并告知了小胡和原行政机关。小胡认为不应延长,觉得应按原六十日的期限作出决定,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期限一般为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从其规定。
2、在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时,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要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且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所以此次复议机关批准延长符合法律规定,小胡的观点不成立,整个复议期限在经延长后最长可达九十日,这样规定有助于保障复议程序的效率,及时解决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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