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益有什么限制
时间:2026.01.07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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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益受限,具体如下:
合理使用:
为个人学习等,用合法录制的音乐制品制作录音,可不经许可、不付报酬,但要指明作者和作品名,不
侵犯著作权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用已合法录制的音乐制作录音,可不经许可,但要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用的则不能用。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可不需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例外。
这些限制意在平衡各方利益。
案情回顾:小许是音乐爱好者,为个人学习、研究,他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录像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没有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但指明了作者和作品名称。而小何在制作录音制品时,同样使用了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未获著作权人许可,不过支付了报酬。著作权人却认为小许、小何均侵犯其权益,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小许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根据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但需指明作者、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小许未
侵权。
2、小何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情形,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不经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只要著作权人未声明不许使用,小何也未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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