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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因此,探视权是可以被依法中止的。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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