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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两个档案

职业病两个档案是第三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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