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不能作为叔叔的法定继承人。关于法定继承的人群适用范围,继承法中有明确规定,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条文属于穷尽式列举,表明法定的继承人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并不在该条文的列举关系当中,因此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
如果纯粹从继承遗产的角度来讲,因为侄子也并没有扶养叔叔的法定义务,双方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侄子负责叔叔的生养死葬,叔叔死后遗产遗赠给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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