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
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遗嘱一般由
遗嘱继承人来执行。但根据
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 遗嘱执行人分为三种: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
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
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遗嘱时,遗嘱应由遗嘱生前所在单位或
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如
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 以上是关于遗嘱执行机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