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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申报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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