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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有四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可分为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以上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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