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由此可知,对保险公司确定的赔偿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不论机动车驾驶者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对受害者均应予赔偿。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不能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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