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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机密是一个企业的命脉,影响着企业的发展,侵犯了商业秘密,不仅仅是民事案件,情节严重属于刑事案件。不过再这还是建议一下,有关商业机密的事情,一定要进行签订保密协议,这样是对双方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双方的制约。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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