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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商标侵权

所谓善意侵权是指侵权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过失,只是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商标法》有明文规定善意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只适用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其他侵权行为即使是善意,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的行业虽然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销售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销售的商品种来源合法,即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另外,销售者的行为被认为是侵权行为之后,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继续销售侵权商品则属于故意侵权,应对继续销售行为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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