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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夫妻一方为配偶借款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所获得的财产权利,夫或妻一方的放弃行为,是否影响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其行为效力如何判定。在审判实践中,因法律规定的不甚具体明确,也因相互交叉的法律规定不相统一,导致各地法院及法官之间对这种行为效力的认定不相统一。笔者对此谈点粗浅看法,只作抛砖引玉,与同仁商榷研讨。目的在于统一执法观念,统一执法标准,在于完善发展法律。因为权利是动态的,权利是发展的,与之相应的社会价值观念和法律权利观念应当是相互适应的。最终达到以权利的发展观来平衡公民的客观权益。


财产继承,本文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包括财产期待权与财产所有权问题,权利资格与权益取得问题,继承权与所有权关系问题,财产继承权的取得、处分与转化问题,夫妻财产中的个人财产共有财产问题,以及法律的发展完善等。 笔者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因法定继承,在未征求对方意见情况下,单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应认定单方放弃行为无效。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如果明确表示是处于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即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只需要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中写明,离婚后即可发生效力,但是如果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在法院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只需要向法官表示自己自愿放弃财产,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就即可生效,无需写放弃财产声明。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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