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以及
彩礼,是指男方以
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它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
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
法律效力,三金和彩礼属受赠人个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三金和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
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1)
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
继承或
赠予所得的财产,但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
婚前财产与
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
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
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
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
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法律实践中一般是指: 1、合法婚姻从领取
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2、1994年2月1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
同居,被认定为
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男女双方根据
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4、夫妻
分居或离婚判决
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5、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