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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以后还是亲属吗

收养关系解除以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便不是亲属了。

收养解除的直接后果,主要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方面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即: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解除的间接后果,主要是指收养解除导致当事人生活抚育费的追偿及后期支付的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也就是:

1、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或成年后的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的,相互丧失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追偿权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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